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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某某事业单位统考协议班次
涉嫌虚构交易1.93亿!两家港股上市公司被调查,已拘捕3人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0-20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19日消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廉政公署(廉署)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首次采取三方联合行动,搜查两上市公司怀疑涉虚构企业交易总值1.93亿元(港币,下同)。

10月19日,香港证监会、廉政公署(廉署)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首次采取三方联合行动,涉及两家香港上市公司,涉嫌虚构企业交易总值1.93亿港元(约1.7756亿元人民币)。

今年以来,香港证监会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多次针对上市发行人的可疑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打击“唱高散货”等违法行为。就在前不久,即今年8月29日,香港证监会、廉署联合调查了另外两家上市公司,有6家证券行受到牵连。

两家港股上市公司被调查

19日消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廉政公署(廉署)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首次采取三方联合行动,搜查两上市公司怀疑涉虚构企业交易总值1.93亿元(港币,下同)。

三家机构联合搜查了共16个处所。廉署在联合行动中拘捕三名人士,包括一名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下的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的罪行。

调查发现,两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其管理层涉嫌于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与“唱高散货”集团成员串谋虚构该两家公司曾与多香港及中国内地的公司进行多项企业交易,导致该两家公司的收益被夸大8390万港元(约7720万元人民币),以及虚报资产总值1.092亿港元(约1.005亿元人民币)。上述夸大收益及虚报资产的行为可能引致该两家上市公司的中期业绩及╱或年报披露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香港证监会、廉署与会财局采取这次联合行动,分别针对涉嫌企业欺诈和失当行为、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的贪污罪行,以及与上述怀疑虚构交易相关的核数师失当行为。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Mr ChristopherWilson)表示:“上市公司董事受托就真实准确的财务披露作出规管,这是本港资本市场的基石。这次三方联合行动,也是本会与会财局的首次联合行动,凸显了我们向滥用信任、欺诈投资者的人士追究责任的共同决心。与廉署及会财局的合作使我们能够汇集资源、专业知识和情报,迅速采取执法行动,打击损害市场廉洁稳健和削弱投资者信心的个人和腐败的公司行为。"

魏弘福补充指出:“我们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表示感谢。"

副廉政专员兼廉署执行处首长丘树春表示:“这次三方联合行动正好展现我们维护廉洁金融市场的共同目标。香港廉署会继续与香港证监会及香港会财局等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罪行、非法活动及失当行为,并以行之有效的执法、预防及教育的“三管齐下”策略,继续与各监管机构致力提升公司诚信管治及专业水平,维护本港公平营商环境及廉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巩固各持份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香港会财局署任行政总裁赖翠碧表示:“联合行动充分显示会财局竭尽所能,以确保香港财务汇报及审计质素和公信力的决心。在中国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市场唇齿相依下,两地监管机构通过加强跨境合作,以达致更有效监管。此举对金融市场产生积极效果,加强金融市场的坚韧性、保障投资者利益、巩固公众对财务汇报质素的信心,及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由于调查仍在进行,香港证监会、廉署与会财局现阶段均不会作进一步评论。

通过资金转移掩盖财务造假案例增多

今年7月份,香港证监会公开表示,针对上市发行人在可疑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涉嫌失当行为的个案明显增加。

这些资金转移表面上往往以贷款(在部分个案中可能被称为垫付款项、预付款项、按金或其他名目)为借口。资金的收款人通常与上市发行人或其管理层有关联或有联系,或身份不明。在某些个案中,贷款的条款对收款人十分有利,而他们不可能在其他地方以相同的条款获得贷款。在贷款变得无法收回后,上市发行人便蒙受重大减值损失。

在某些个案中,作出可疑贷款涉嫌用以掩饰挪用或以其他欺诈方式使用公司资产的情况。这些可疑安排亦可能作为该公司的资金非真实地进出流转的一部分,目的是美化该公司的财务前景,例如显示销售额上升及利润增加的虚假表象,以支持财务报表所呈现的良好业绩。

香港证监会披露,许多可疑贷款是在商业理据薄弱甚至是没有商业理据的情况下授权贷款,举例而言:

某从事贸易的上市发行人以远低于其资金成本的利率向某供应商授出一笔贷款。不久之后,该上市发行人从一家财务公司取得一笔金额相近的贷款,利率是它向供应商收取的两倍。该上市发行人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支持其按这些条款向供应商授出贷款。

某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授出无抵押的免息贷款,令该发行人承担不合理的信贷风险及其他潜在的损害性后果,例如无法偿还该发行人本身的债务,或违反与该发行人的借款有关的贷款契诺。

某上市发行人据称为了购买货品而支付了预付款项,但常设的购买协议并无预先作出付款的规定,而有关货品从未被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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